纪录片“丹桂奖”评选工作开始了! 杭州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纪录片“丹桂奖”评选工作开始了!

时间:
2023-02-14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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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天堂

近日,由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纪录片协会组织开展的第七届(2022年度)浙江省纪录片“丹桂奖”的申报工作正式启动。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纪录片奖评选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将相关申报事项整理如下。

作品分类

参评第七届(2022年度)纪录片“丹桂奖”的作品,分4个种类:

1.微纪录片:作品单集时长不超过10分钟(含),集数不超过2集;

2.短纪录片:作品单集时长不超过30分钟(含),集数不超过2集;

3.长纪录片:作品单集时长30分钟以上,集数不超过2集;

4.系列纪录片:分系列长片和系列短片,其中系列长片单集时长30分钟(含)以上,集数3集(含)以上;系列短片单集时长不超过30分钟,集数3集(含)以上。

奖项设置和数量

1.最佳微纪录片奖1个,优秀微纪录片奖4-6个;

2.最佳短纪录片奖1个,优秀短纪录片奖4-6个;

3.最佳长纪录片奖1个,优秀长纪录片奖4-6个;

4.最佳系列纪录片奖1-2个,优秀系列纪录片奖6-8个;

5.最佳导演奖1个;

6.最佳撰稿奖1个;

7.最佳摄像奖1个。

最佳奖等同浙江省广播电视政府奖一等奖;优秀奖等同浙江省广播电视政府奖二等奖。

参评条件

1.参评作品必须是由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浙江省内广播电视播映机构或在浙江注册并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已在浙江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广播电视摄制机构制作的,个人作品可以以工作室名义参评。参评单位与境外机构及港澳台地区合拍的中国题材作品,也可参评。

2.参评作品须于2022年12月31日前在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进行备案或经浙江局转报国家广电总局立项,且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已在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互联网机构播出的原创作品。

3.最佳导演奖、最佳摄像奖和最佳撰稿奖在2022年度参评作品的主创人员中产生, 且无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的不良记录。

4.各县(市、区)广播电视台推送的作品,必须先报送各地市广播电视学会进行初评,由各市广播电视学会统一推送。各市学会在选送作品时,请适当掌握平衡,兼顾县级台。同一作品不得重复报送同一级别的政府奖。

作品报送数量

1.浙江广播电视集团6件;

2.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各4件;其余市各3件(以上均包括各县电视台);

3.各有关单位,包括在浙高校、影视制作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可根据参评条件和纪录片制作实际情况择优报送,每个单位报送不超过3件。

作品报送时间

参评作品请于2023年3月31日前报送浙江省纪录片协会秘书处,未能按期报送的视为主动放弃。

作品报送要求

1.按通知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推荐表》(附件1、附件2)。《申报表》《推荐表》可登录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网站查询、下载或识别下方二维码进行下载。《申报表》由作品报送单位填写,盖报送单位公章(如果是多家合作的作品,由第一出品方单位报送、盖章);《推荐表》由推荐单位暨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十一地市广播电视学会统一填写,加盖公章。各县(市、区)参评的作品,必须列入十一地市广播电视学会《推荐表》,方视为具备参评资格。

2.《申报表》《推荐表》统一用A4纸打印,字体为宋体。一件作品1份《申报表》;其他材料包括:文稿1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复印件各1份。

3.参评作品请复制成USB闪存盘(U盘)报送,可接受的视频文件格式为:MOVAVIMPGMP4。每个U盘只能录一个节目(系列纪录片报送时限送3集,须是系列片的第1、第2和最后一集,复制在一个U盘中);视频、声音要符合播出要求;所有参评作品U盘封套上务必注明参评单位、参评项目、节目名称、时间长度等。

4.主创人员署名。以对节目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微纪录片、短纪录片、长纪录片一般署名不超过6人;系列纪录片不超过10人;所有署名都请注明岗位;超过6人或10人的,按“集体”申报,并附上全体主创人员名单(必须和节目后面的拉滚字幕相符合),盖上报送单位的公章,视为确认,附在《申报表》后面一起报送。获奖作品和作者名单将在浙江省广播电视局网站公布并存档。名单公布、存档后不得再更改。

5.《申报表》《推荐表》《浙产电视纪录片题材备案表》(复印件)以及参评作品请一起邮寄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武林巷11号浙江广播影视资源中心夏琼收,联系电话:0571-56353007,13857172565。同时将《申报表》《推荐表》电子文本传送至浙江省纪录片协会邮箱:2264764973@qq.com,电子文本上请注明作品分类、名称。

6.各参评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一律无效。

7.参评单位须拥有作品的完整版权,“丹桂奖”主办单位对因版权问题所产生的法律纠纷, 概不负责。

8.主办单位有权使用不超过5分钟的片花,用于宣传;有权复制所有参评作品,通过指定网站、电视频道进行展映, 或制作成光盘供观摩学习 ,但不得做任何商业用途。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2yWibpXdzUJ51BscHANO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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